Dia Cinco para abogados: el 𐤍𐤐𐤔 𐤇𐤉𐤄, el 𐤕𐤍𐤉𐤍 y la posicion frente al sustrato
第五日 —— 律师
在上一则信息中,我们探讨了时间治理体制——有任期的治理者、规范性标记,以及作为铭刻于时间架构中的程序性术语的 מוֹעֲדִים。
今日,这一体制引入了每位宪法律师都能辨识的要素:第一个具有自主行动能力的权利主体。与此同时——整个受造界中第一个被单独命名的存在。
那个被首先命名的存在,并非中立。
𐤁𐤓𐤀𐤔𐤉𐤕 1:20-23(创世记 1:20-23)
「诸水要滋生有生命的活物,要有雀鸟飞在地面以上、天空之中。
𐤀𐤋𐤄𐤉𐤌 就造出大 תַּנִּינִם (taninim)——并一切有生命、能动的活物。𐤀𐤋𐤄𐤉𐤌 看为 𐤈𐤅𐤁。
𐤀𐤋𐤄𐤉𐤌 赐福给它们,说:滋生繁多,充满诸水。」
要素一——Nefesh Chayah:第一个具有自主运动意志的权利主体
第一日至第四日所造之物——光、穹苍、大地、植被、发光体——是依其内在属性运作的体制性存在,不具自主运动能力。
第五日引入了 נֶפֶשׁ חַיָּה (nefesh chayah)——具有生命魂的活物。体制中第一个具有自主行动能力的主体——能够定向、能够回应刺激、能够在其领域内行动。
在法律意义上,这至关重要:完全意义上的权利主体需要行动能力——不只是存在。第三日的植被存在、生产、繁殖——却不以定向其行为的法律意义「行动」。
第五日的 𐤍𐤐𐤔 𐤇𐤉𐤄 具有可定向的行为——因此可以成为执行命令的受体。
故此,第一个 𐤁𐤓𐤊 (barak——赋能之福) 出现在第五日——而非更早。唯有具备行动能力的主体,方能接受执行命令。
要素二——Taninim:第一个被单独命名的主体及其法律含义
「𐤀𐤋𐤄𐤉𐤌 就造出大 תַּנִּינִם。」
圣经法律文库用 תַּנִּין 指代秩序的对手——在混沌众水中运作的龙:
以西结书 29:3——法老作为尼罗河中的大 תַּנִּין——那奴役 𐤉𐤄𐤅𐤄 之民的权力体制。 以赛亚书 27:1——𐤉𐤄𐤅𐤄 将在审判之时刑罚那弯曲的 תַּנִּין——对手的体制。 𐤇𐤆𐤅𐤍 12(启示录 12)——大龙 (תַּנִּין) 作为控告者,被复原的 𐤀𐤃𐤌 的对手。
然而在第五日——𐤀𐤋𐤄𐤉𐤌 创造了它们,且评判为 𐤈𐤅𐤁。
其法律含义精确:תַּנִּין 作为在本主权柄之下被造于体制中的存在——在其位次上——是 𐤈𐤅𐤁。那在秩序之外运作的 תַּנִּין——僭越不属于自己的管辖权、在堕落后占据 𐤀𐤃𐤌 领土、在宇宙法庭前充当控告者的 תַּנִּין——并不失去其实质。它失去的是在秩序中的位次。
宪法意义上的类比:合法构成的权力与事实权力之别。相同的实质——相同的权力——不同的构成。事实权力并不失去行动能力。它失去的是使之构成为权威的合法性。
第五日的 תַּנִּין 是合法的——在本主之下被造为 𐤈𐤅𐤁。𐤁𐤓𐤀𐤔𐤉𐤕 第三章之后占据堕落 𐤀𐤃𐤌 领土的 תַּנִּין,是事实权力——具有真实的行动能力,却无合法构成。
约翰福音 14:30——「这世界的王」——承认管辖权在实践意义上确实存在。这不是合法化——而是对堕落后处境的诊断。
要素三——Barak:携带能力赋予的执行命令
「𐤀𐤋𐤄𐤉𐤌 赐福给它们,说:滋生繁多。」
𐤁𐤓𐤊 (barak)——受造界中第一次出现。在圣经法律文库中,福不是祝愿——而是执行能力的传递,赋能受体完成与赐福同时颁布的命令。
在法律意义上:执行命令连同履行所需资源一并委托。不只是义务——乃是赋能。
命令:「滋生繁多,充满诸水。」——对所分配领域的占据与治理之命令——与 𐤀𐤃𐤌 在第六日将接受的 𐤓𐤃𐤄 (radah) 相平行。
结构前后一贯:本主设立时间治理者(第四日)——在各分配领域中设立具有行动能力的主体(第五日)——最终设立对整个运作领域拥有权柄的全权代理人(第六日)。
每一层次有其命令。每一主体有其履命所需的赋能。
根本性的法律含义
第五日确立了区分 persona 与 adM 最重要的原则:
不在于实质——在于在秩序中的位次。
תַּנִּין 作为在本主权柄之下被造于体制中的存在,是 𐤈𐤅𐤁。同一个 תַּנִּין 在秩序之外运作——占据不属于自己的领土、僭越他者的管辖权——便是对手。
法律上的 persona(法律拟制人)与 𐤀𐤃𐤌 并非不同的实质。它是同一个 𐤀𐤃𐤌 在体制中处于不同的位次——在利维坦管辖权之下运作,而非在本主凭据之下运作。
𐤇𐤆𐤅𐤍 18:4 的呼召——「我的民哪,你们要从她那里出来」——不是呼召改变实质。而是呼召改变在秩序中的位次。从在 תַּנִּין 体制之下作 persona 运作——转为在合法代表人凭据之下作 𐤀𐤃𐤌 运作。
在下一则信息中:面向程序员的第五日。
𐤀𐤌𐤍